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保监罚〔2013〕6号)

日期:2013-07-24来源:保监局网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保监罚〔2013〕6号)

 内保监罚〔2013〕6号

  当事人: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生命人寿内蒙古分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巨海商厦5楼

  主要负责人:武斌

  当事人:王永洲

  职务:生命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副总经理

  2012年8月10日至9月27日,我局对生命人寿内蒙古分公司进行了综合性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2012年1月至6月,该公司共委托1674名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营销员代理销售保险产品4423笔,实现保费收入31039893元,并支付佣金7959838.51元。

  上述违法事实及相关人员责任,有该公司情况说明、手续费支付明细表、手续费支付凭证等在案证明。

  该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公司申辩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副总经理王永洲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我局决定对王永洲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计对生命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对王永洲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新城西街支行。(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银行账号:15001706632058000008),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