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96号
当事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梁平营销服务部
住 所:重庆市梁平县大河坝街171号
主要负责人:宁波
经查实,2012年初至2013年2月,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梁平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永安产险梁平营销服务部”)在承保拖拉机交强险时,在收取保费560元的基础上,每单额外收取投保人几十元至一百多元,涉及保单约800份,多收取近4万元。多收取的钱未进公司保费收入账,由永安产险梁平营销服务部经理宁波和工作人员万华个人支配。
以上行为有调查笔录、拖拉机交强险保险单、交强险基础费率表、永安产险重庆分公司关于梁平营销服务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整改工作情况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永安产险梁平营销服务部利用开展拖拉机交强险业务为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永安产险梁平营销服务部罚款10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