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保监罚〔2013〕8号)

日期:2013-07-24来源:保监局网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保监罚〔2013〕8号)

  内保监罚 〔2013〕8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寿呼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誉博财富大厦

  主要负责人:任泽峰

  当事人:纪海英

  职务:太保寿呼市中心支公司业务部经理

  当事人:窦明霞

  职务:太保寿呼市中心支公司客户经理

  当事人:白伟

  职务:太保寿包头中心支公司业务室主任

  当事人:王宏梅

  职务:太保寿包头中心支公司督导

  2012年8月10日至9月27日,我局对太保寿呼市中心支公司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2011年以来,太保寿呼市中心支公司银保专管员窦明霞、纪海英通过拨打总公司客服电话95500实施电话保全操作,在新契约电话回访前将客户联系方式擅自变更为自身联系方式,并代客户接受新契约电话回访82笔。其中,窦明霞擅自篡改保单客户信息76笔,纪海英擅自篡改保单客户信息6笔。

  太保寿包头中心支公司业务员白伟擅自篡改保单客户信息4笔,王宏梅擅自篡改保单客户信息2笔.

  上述违法事实及相关人员责任,有保险公司关于银邮代理渠道客户信息真实性的情况说明、银邮渠道以电话保全方式篡改客户信息代客户接受电话回访明细表、保全操作录音、新契约回访录音、内蒙古保监局调查笔录等在案证明。

  该公司擅自篡改客户信息,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银保专管员窦明霞、纪海英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窦明霞、纪海英分别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计对太保寿呼市中心支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窦明霞、纪海英分别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太保寿包头中心支公司业务员白伟、王宏梅擅自篡改客户信息,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白伟、王宏梅分别处以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新城西街支行。(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银行账号:15001706632058000008),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