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保监罚〔2013〕9号)

日期:2013-07-24来源:保监局网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保监罚〔2013〕9号)

  内保监罚〔2013〕9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寿呼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誉博财富大厦

  主要负责人:任泽峰

  当事人:纪海英

  职务:太保寿呼市中心支公司业务部经理

  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2012年11月19日-26日,我局对太保寿呼市中心支公司进行了信访核查。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欺骗投保人。

  2012年9月19日,我局收到投诉反映该公司业务部经理销售误导。经核实,投诉人于2010年1月15日在建设银行丽苑支行办理定期存款时被该公司业务部经理纪海英误导购买了红福保两全保险(分红型)。

  上述违法事实及相关人员责任,有内蒙古保监局调查笔录、关于太平洋寿险内蒙古分公司银保客户禾志强信访投诉事件处理情况的报告、新契约回访录音等在案证明。

  该公司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公司申辩,客户对公司处理结果比较满意,重新出具了证人证言,证明公司没有误导行为。我局认为,客户先后出具两份意见完全相反的证人证言不具有客观性,应当予以排除。公司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太保寿呼市中心支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业务部经理纪海英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纪海英申辩,经济困难请求减免处罚。我局认为,申辩理由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范围,申辩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纪海英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计对太保寿呼市中心支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纪海英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新城西街支行。(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银行账号:15001706632058000008),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