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保监罚〔2013〕10号)

日期:2013-07-24来源:保监局网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保监罚〔2013〕10号)

内保监罚〔2013〕10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京熙大酒店11楼

  主要负责人:韩东方

  当事人:韩东方

  职务:国寿财险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2012年8月22日至9月12日,我局对国寿财险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进行了综合性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4.78万元。

  2011年该公司将162.9万元直接业务挂靠在鄂尔多斯东胜区泓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名下,套取费用24.78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及相关人员责任,有保险公司关于虚挂中介业务的说明、虚挂中介业务明细表、记账凭证及内蒙古保监局调查笔录等在案证明。

  该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规定。公司申辩,记载有误的台账涉及的8笔业务已包含在虚挂中介业务违规事实之内,请求减免处罚。我局认为,国寿财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提供虚假资料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具有《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一条规定的牵连行为特征。采纳申辩意见,两项违规行为并项处理。根据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总经理韩东方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韩东方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计对国寿财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韩东方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新城西街支行。(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银行账号:15001706632058000008),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