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保监局渝保监罚〔2013〕98号(永安产险梁平营销服务部,万华)

日期:2013-07-24来源:保监局网

重庆保监局渝保监罚〔2013〕98号(永安产险梁平营销服务部,万华)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98

   

  当 事 人:万华

  身份证号码:51222419750308XXXX

  住址: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大众路XX号名豪商贸区X

   

  经查实,2012年初至20132月,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梁平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永安产险梁平营销服务部”)承保拖拉机交强险时,在收取保费560元的基础上,每单额外收取投保人几十元至一百多元,涉及保单约800份,多收取近4万元,其中大部分为万华经办。多收取的钱未进公司保费收入账,由宁某和万华个人支配。

  以上行为有调查笔录、拖拉机交强险保险单、交强险基础费率表、永安产险重庆分公司关于梁平营销服务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整改工作情况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万华作为永安产险梁平营销服务部前台工作人员,直接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鉴于万华是按经理宁的指令行事,且个人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较少,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万华警告并罚款8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