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保险行业协会、交警部门、
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席会议、专业法庭召开联席会议
2011年11月17日下午,在临河交警大队召开巴彦淖尔
市保险行业协会、交警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法庭联席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巴彦淖尔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姬平中、临河交警大队队长翟明亮及有关成员;临河区司法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娜仁其其格、专业法庭厅长孙连梅、副厅长高文英及有关法律专家;娜仁其其格、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孙连梅及有关法律专家;巴彦淖尔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袁小英及寿险部、产险部负责人;各财产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理赔部经理,共26人。翟明亮队长主持了会议,会议:
一是翟明亮队长讲了话:巴彦淖尔市司法部门依照《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0〕29号)文件精神,成立了我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娜仁其其格主任介绍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工作制度、适用范围及工作程序。
三是会议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如何与保险公司对接进行了讨论,达成一致: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提前3天通知涉案保险公司,涉案保险公司要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如果涉案保险公司不按时到达调解现场,人民调解委员会将视同涉案保险公司放弃参加调解而进行单方调解,作出调解协议。如果涉案保险公司有关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调解,可以在调解前2天通知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另行安排调解时间。
四是保险协会秘书长袁小英讲了话:保险协会成立财产险行业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委员会安排轮值组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调解委在通知涉案保险公司时,同时通知保险协会行业调解委员会,这样有利于调解的客观、公正、透明,有利于调解协议的执行。
六是会议研究了“快处快赔”工作运行情况,翟明亮队长说:“快处快赔中心”成立一年多,一致没有很好的运行起来,一是由于“快处快赔”工作宣传不到位;二是由于路警对碰撞案件不敢直接处理;三是碰撞车辆撤离现场后,在理赔过程中不顺畅,保险公司担心理赔资料无法索取。经研究,达成一致:发生“快处快赔”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在“快处快赔协议书”上签字的,保险公司可以进行快速理赔,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且不在“快处快赔协议书”上签字的,交警大队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事故车辆理赔资料,交警大队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